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如下:
1、将货币投资用于偿还股东或别人的个人债务;
2、非因经营或正常经营费用而无正当理由抽取货币出资。将别人的实物借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将其归还原权利人;
3、将已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别人。
如何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的出资情况需要如实填写,非货币部分的注册资金验资完毕后,股东将钱全部抽走构成抽逃出资,通过控制其他民事主体跟公司进行交易,增加交易的成本,变相获得公司的资金,属于出逃出资行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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