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杨某于2000年8月2日在工作中焊接不锈钢管时,左眼不慎受伤.后诱发交感性眼炎影响到右眼。医疗期满时,指定医院检查陈某为左眼无光感,右眼矫正视力0.05,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3级,没有认定他需要护理依赖。可是杨某要求给予部分护理依赖,认为3级伤残就应该享受护理依赖的待遇,这种要求符合规定吗?
案例分析
陈某的要求不符合评残标准的规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支持。目前有些工伤职工对护理依赖的问题,有一种片面理解,即机械地认为评为1级伤残的就应完全护理依赖,评为2级伤残的就应大部分护理依赖。评为3级伤残的就应部分护理依赖,自然享受护理费待遇。他们不了解现在的政策和评残标准规定,只有全残退休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才能发放护理费。例如,面部重度毁容评为3级。大家都清楚不需要护理依赖.而双膝以下缺失,虽然评为伤残等级4级,但其不能自我移动,就应考虑给予部分护理依赖。这就是说需要护理的一般在工伤伤残1-4级中产生,井非评为工伤伤残1--4级的工伤职工就必须相应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大郭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伤残等级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二者之间,虽有内在联系,但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即不能简单划等号。是否需要护理依赖,标准参照本网站对护理依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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