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钢板生产厂家赔偿患者再次手术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23.9万多元,同时判决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3月25日,安徽男子强某在孝感发生交通事故。双腿受伤,入住孝感市某医院接受植入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出院后,强某于2006年3月14日到安徽医院例行复查时,发现左侧钢板断裂,诊断为“骨不连伴钢板断裂”。
同年6月13日,强某不得不再次手术,取出断裂钢板并行“骨不连自体骨植骨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1.7万多元。因赔偿事宜,强某诉至法院。
2007年6月15日,法院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认为医院治疗措施符合治疗原则,手术方式选择正确,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存在一些不足,并建议对固定钢板质量进行鉴定。2008年1月,法院组织强某、医院和生产钢板厂家三方到场,对断裂钢板残片进行检验。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发现,钢板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级别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法院认为,厂家生产的医用钢板存在质量缺陷,致使患者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钢板断裂,故厂家对患者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对所使用的产品未进行认真甄别,在其医疗行为中使用不合格的产品,致使患者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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