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属于什么证据
时间:2023-08-13 09:01:47 3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言辞证据。

证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伪证罪立案标准如下:

1、使不应当受到刑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可以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已经造成了冤案、假案或者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经济犯罪分子毁灭、隐匿罪证或制造伪证的;

5、由于其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行为主体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违背事实,否认自己的法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此外,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相关的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察人员也符合本罪的“证人”条件。例如,原本某项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监管人员知道真相却在法庭上作伪证,谎称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也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2、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二是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效力如何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基于诉讼利益而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质辩意见以及对事实的法律评断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范畴。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从实然的意义上讲,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仅凭当事人陈述式无法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样势必影响公正的处理案件,必须有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的陈述是由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事实,虽然说它可以作为证据,也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但法庭同时会考虑到当事的人原被告立场,对当事人陈述不会武断的予以肯定,法庭会结合该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事实予以认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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