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法院不一定会收车。如果只是单纯查封,只是查封了车辆的档案,此时车主是可以继续使用汽车的,只是不能转移,变更它的所有权。另外,案件还没完结,并且车主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法院是不会暂扣机动车的。查封车就是由于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的车辆。
被法院查封的车可以报废吗
被法院查封的车不可以报废。原因具体如下:
1、查封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强制封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查封期间限制使用该财产,被查封人不得处分该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7、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9、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10、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1、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人民法院能解封已经查封的财产的情形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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