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罚金在判决前要交吗
在进行刑事判决之前,法院并未要求当事人主动缴纳相应罚款,而是明确将其作为判决内容之一,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需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
因此,被指控者与该案的涉诉各方都不应过度解读类似问题,何时缴纳罚款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最终决定的。
在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前,主动缴纳罚款并不够成为减轻处罚的合法依据;相反,被指控者只需全力配合司法部门的深入调查与公正审判则足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法院判的罚金可不交吗
被判处罚金之后,若任其不缴,那可是万万不行的。
罚金作为国家公权力附加于犯罪者身上的一种法律义务,不仅具有强制性,还常需由犯罪者本人予以履行。
通常来说,在判决生效之后,倘若被告人未能主动缴纳罚金,则法官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
若其在当时确已无力支付或故意藏匿财产以逃避缴纳,只要在日后法官发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都有权随时要求其补缴。
值得指出的是,若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未缴纳所判定之罚金,假设其有实际缴纳能力却仍旧未为行动,那么在未来的减刑与假释程序中,对其便需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甚至存在不予减刑、假释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n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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