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鸭山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地址
双鸭山东新华街260号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双鸭山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三、双鸭山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四、双鸭山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一、过户要求:
1.《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证齐全,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2.交易过户时房屋无抵押、无法院查封。
3.交易过户时房屋买卖双方(包括房屋共有人)亲自到场,对交易事项无任何异议。
4.委托办理的,需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过户流程:
1.提交资料;
2.资料审核;
3.签订合同;
4.缴税过户;
5.出房产证;
三、卖方所需资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配偶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3.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4.房屋产权证;
5.出售已购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原购房合同;
6.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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