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近日,一段深夜女子遭男子殴打拖行的视频在网上引发高度关注。视频画面显示,一名女子在街头行走时,一男子突然用拳重击她头部,并连续用拳头、脚踢她的头部和腹部,并将她拖出视频监控区域。
(6月25日)下午,大连警方证实,视频中的殴打事件是今年6月22日凌晨,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目前,被害人吴某经过治疗,导致脸部软组织挫伤,已经出院,大连警方也已经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案件的侦破工作。
(6月25日)22时多,大连警方确认,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大连人)抓获。经初查,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施暴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律师普法】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的,就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如,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当行为人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时,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将成立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另外,如果行为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依法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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