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义务
时间:2023-03-14 11:32:05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没有扶助义务。男女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但是,这种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扶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一、离婚时需要给女方生活费吗

离婚时不需要给女方生活费。法律并未作出夫妻离婚男方需要给女方生活费的规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多,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得到补偿,若女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主张得到男方的扶助。

离婚可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需视情况而定:

1、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没有责任给另一方生活费,但对方可以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如果没有生活困难,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

二、女方离婚出车祸后跟男方还有关系吗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这一义务不能终止。如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这一义务也随之终止。

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3种:

1、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

2、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

3、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这3种免除情形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三、不起诉离婚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法院支持吗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仍然有权要对方给付生活费。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医疗费用;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扶养费的给付不应以性别为标准,在同等条件下,妻子应当获得扶养费的,丈夫也应获得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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