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疗损害的法医学鉴定,属于自行鉴定或司法鉴定,由医疗纠纷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决定进行,由公、检、法、司、卫等系统的法医鉴定机构组织承担,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为当事人自选协商解决纠纷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服务。因此不同于行政鉴定。
医疗纠纷与事故的法医学鉴定包括下列要点:
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的正确判定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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