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时,当事人完全可以向物价局寻求专业评估服务。
由于物价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高度权威性,其地位乃至凌驾于交警大队之上,因此交警大队仅具有认定事故责任和提供调解的职责,并未被赋予评估物损的权限,亦不能够进行物损评估的委托。
然而,对于涉及到保险理赔等问题,交警大队仍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程序寻找正规机构进行评估。
具体细节如下所述:
1.在保险公司与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所给出的评估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法院将毫无疑问地以物价局的评估作为最终裁决依据;
2.在乙方委托物价局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并不必然需要告知甲方及其保险公司这一信息;
3.若甲方对乙方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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