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的区别
时间:2023-10-23 02:31:22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的区别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

1.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

2.判决执行之日,指生效的判决,交付执行之日。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在判决确定之日后,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如监狱、公安机关)的间隔。判决执行之日中的刑期是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的。

二、死刑判决如何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一般是在法院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枪决或者注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三、判决执行之后是否可以假释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就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n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n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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