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不满意如何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
时间:2023-11-05 19:52:41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赔偿不满意如何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此时,对决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赔偿不满意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拆迁赔偿不满意行政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行政诉讼起诉状书写如下: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

4.需要写明具体的行政行为;

5.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6.写明相关的证据,有证人的,需要写明证人的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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