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具备狗证的狗,是其主人的合法财产,如因驾驶员的不慎驾驶导致财产损失,应按财产价值给予赔偿;如果因财产所有人管理不当,比如让狗自己跑到马路上、或不栓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致狗伤亡的,或者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视驾驶员的合法驾驶情况而与狗主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驾驶员无过错,那就狗主人自己担着。
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此类案件中,狗是牲畜,当然不能作为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太原为例,《太原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应遵循的规定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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