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财产冻结的详细解读
时间:2023-07-05 22:13:26 3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一方有意转移共同共有的房产,或一方有意变卖股市的股票以套取资金,就可以申请法院对房屋或股市账号进行查封。

在离婚起诉财产怎样快速冻结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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