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派出所暂扣手机且不归还的行为,当事人可向该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投诉。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若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应当立即纠正。
针对派出所暂扣手机且不归还的行为,当事人可向该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投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派 出 所 对 与 案 件 无 关 财 物 采 取 措 施 , 如 何 申 诉 ?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派出所对与案件无关财物采取措施时,被处理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派出所所属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措施。同时,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若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原决定不妥,可以作出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派出所暂扣手机且不归还的行为,当事人可向该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投诉。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若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原决定不妥,可以作出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决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派出所所属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措施。同时,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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