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明显可以得出结论:
一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拆迁;
二、进行商业开发不能拆迁;
三、必须给予足额拆迁赔偿,并且必须已经向被拆迁人付清。
四、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不得拆迁。
但是,在各地实践中,特别是开发商为了获取利益较大化,就不惜聘用黑社会力量进行强制拆迁。并且不法奸商往往和地方党政官獠狼狈为奸,结成利益共同体,对开发商聘用黑社会力量强制拆迁的行为充耳不闻,甚至还在幕后操纵。在现在机械化作业的情况下,被拆迁地区在一夜之间就成废墟,比四川大地震更为强烈,人祸大于天灾!因此,被拆迁人是不可能得到公权力的解决。仅且只有依靠自己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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