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政府债务怎么抵押
办理债务财产抵押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折价、拍卖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政府债务的特征:
政府债务作为一种财政分配的特殊形式,与财政分配的其他形式相比较,有其特殊性:
(一)双重性
政府债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其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由政府统一安排支出,还本付息由政府预算列支,是财政分配的特殊形式,属于财政范畴。但政府债务又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分配,属于信用范畴。因而政府债务具有财政与信用的双重属性。
(二)信誉性
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政府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及权威性。政府债务的发行是以政府信誉和国家资产作担保,因此,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灵活性
政府债务是根据某一预算年度或某一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而发行的,其发行规模和范围,偿还期限和形式都可以灵活调剂,只要经过政府批准就可以。而政府收入的其他形式,如税收和利润上缴收入,则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财政体制的确定,获得固定收入,不太可能大幅度调整变化。相比之下,国债更具有灵活性。
(四)有偿性
政府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或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取得,或是凭借财产权利参与收益分配获得,都是无偿的。但政府债务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到期需要偿付本金和利息的有偿分配,政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是债权与债务关系。
三、政府直接债务的具体范围
(一)显性直接债务
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
1、外国和国内主权借款(由中央政府签署的合同和发行的证券)。
2、预算开支。
3、在长期中受法律约束的预算支出(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金)。
(二)隐性直接债务
隐性直接债务通常指因长期性的可以预测的公共支出政策造成的结果,如养老金债务。
1、未来公共养老金(与公务员养老金相对),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话。
2、社会保障计划,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话。
3、未来医疗卫生融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话。
4、未来再次进行公共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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