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环境保护法中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从宽处罚
新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可以从宽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罪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新环境保护法中哪些违法行为可以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中可以罚款的违法行为包括:
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3.其他。
三、新环境保护法中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处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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