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宅基地和房屋分别补偿农村拆迁。一是宅基地补偿属于集体;二是住房补偿属于个人。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别补偿。所谓“单独补偿”,是指土地补偿与附着物补偿相分离。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宅基地补偿与房屋补偿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房屋得到了补偿就说宅基地得到了补偿。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拆迁安置补偿,一种是房屋产权置换,另一种是二者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收取部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决宅基地纠纷有三种方式:
1。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公民之间的宅基地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行政结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法律还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宅基地纠纷可以由相关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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