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超三个月未缴纳税费的,海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一、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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