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督管理手段包括什么
时间:2024-07-29 12:23:19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取保候审监督管理手段包括什么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批准采取保释候审方式的当事人,监管部门会运用多种手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这其中包括了规定期限内的定期报到制度、严格限制其行动范围以及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的要求、强制上交个人旅行证件以备查验、实施电子监控设备的实时监控以及借助保证人的协助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监督等等。这样的一系列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等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试图逃避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保障被许可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执行机关会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被许可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监管机构报告自己的行踪,同时对其活动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避免与其特定人员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并将所有的旅行证件上缴给监管机构,以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的电子监控。此外,还需要由保证人协助监管机构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试图逃避司法程序,直到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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