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如何保证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时间:2023-08-19 08:58:36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纠纷中如何保证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离婚时保障自己的权益的方式:

1.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清单或凭证进行保存;

2.若另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的,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

3.离婚时保障自己的权益的其他方式。

二、离婚纠纷可以缺席判决吗

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因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一般开几次庭

离婚诉讼一般开一次庭就可以了,特殊情况需要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2.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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