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行为的罚款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若属于一般性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等,通常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款。
关于罚款的具体金额,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并无固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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