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间可以撤销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但是,需要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二、委托合同有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三、委托代理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委托代理期间界满或者委托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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