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申请后,不是同一个事实和理由申请就可以再次申请。
一、行政机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机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作出决定前怎么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终止行政复议。
1、申请人完全出于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
2、申请人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行政复议处批准。
三、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撤回申请是申请人遵循自己的内心意愿主动放弃复议请求,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而不能要求撤回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复议机关准许后撤回申请生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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