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行业,促进我市公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01]72号)和《关于杭州市司法局公证改革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浙司[2003]205号)等文件精神,特对我市公证业务辖区调整如下:
一、杭州市公证处、上城区公证处、下城区公证处、西湖区公证处、江干区公证处、拱墅区公证处、高新开发区(滨江)公证处以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为共同的公证业务辖区。
二、临安市公证处、富阳市公证处、桐庐县公证处、建德市公证处、淳安县公证处、萧山区公证处、余杭区公证处以各自的行政区域为公证业务辖区。
三、上述公证业务辖区的调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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