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按60:40比例分享。
一、加地税和国税合并了吗
国税地税会合并说穿了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争。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三大块:一、地税的税收收入;二、国税与地方的分成,增值税是25%返回地方;三、行政性收费收入(如土地拍卖收入、规费收入等)。其实地方上的税收一点、一点给中央收上去,新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现在也划为国税,电力等地方上的央企营业税也有省级收取。
二、社保扣税标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上述“三险一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付,因此对于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人按照规定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而言之,个人在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其收入额中就不需包含单位缴付的部分,而个人从当月工资中缴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则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某人单位和个人各按规定缴付基本养老保险560元、320元,11月实发工资4000元(不含单位缴付的基本养老560元),则扣除后的收入为3680元。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免税和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是有规定标准的,对于超过标准缴付的部分,需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中合并纳税。一方面,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纳税申报时,对单位缴存的“三险一金”,如果计入了工资单发放总额,就可以在规定比例和标准范围内扣除企业通常的简便做法是,直接不将该部分计入工资单发放总额,因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再次重复扣除。另一方面,对于扣除标准,“三险”的规定是其缴费基数为员工上月工资总额,缴费比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4%(非深户13%)、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6.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则相对复杂,其缴费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该平均工资不能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则为该基数的12%,即上述3倍、12%的两个标准都不能超过。如我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为15654.8元,某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0元,缴存比例为15%,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5%000元,缴存基数与扣缴比例均超过标准,则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2%878.6元。而若缴存比例为10%,则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10%000元,但其缴存基数超过了规定标准,故可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15654.8×10%565.5元。
三、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
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自2003年执行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至今,尚未发文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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