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税务机关对他们实行查账征收。哪些个体户该建复式账,哪些该建简易账?
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个体户或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15000元的个体户或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30000元的个体户应设置简易账,即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个体户或者从事应税劳务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个体户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户以及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应设置复式账,即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和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
(1)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的个体户也必须按规定设置复式账;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的个体户也必须按规定设置简易账。
(2)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不建账或暂不建账。其他个体户应一律依照规定建账,否则必须按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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