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需要本人签字确认吗
时间:2023-03-08 16:21:46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确实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和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权,以及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具体来讲,知情权就是对征地的原因、用途、范围以及补偿安置的方案等事项应当被告知的权利,一般来讲需要政府发布公告来保障。确认权就是被征地农民有对自己被征土地的地类、面积以及地上物的种类数量在调查文件上进行签字确认的权利,在这个环节上是需要每家每户签字的。

一、征地安置补偿的流程是怎样的?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7、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地补偿协议怎么签订?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主要由两个环节完成,一是批准征收土地,二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前一个环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后一个环节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

对没有正当理由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拒不交出征收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上述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可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以及报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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