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诉讼费不交会催。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败诉方不支付诉讼费。具体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按胜诉、败诉比例分担。败诉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根据其人数和与诉讼目标的利益关系确定。如果有专门为自己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当事人应承担。撤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诉讼费吗
《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此引起很大争议。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保险公司败诉后应当承担诉讼费。
其一,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若败诉,依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其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是,在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上,《保险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特别法要优先适用。
其三,《交强险条款》属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因其违反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而且,《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纵观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未见“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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