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在答辩期内进行答辩而申请人没有答辩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复审如何提出
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局撤销其专利权的决定;撤销专利权请求人不服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审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申诉的机会。复审的实质是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或者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再审查,具有法律监督作用,以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请求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复审有什么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经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被驳回后,申请人应该认真分析该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如果认为该专利应该有理由获批准,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1、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即不属于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2、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即属于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范围的,不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同样发明已授予专利的、同样发明已有在先申请的);
3、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即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单一性的);
4、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凡中国专利局以上述理由作出驳回决定,而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因此,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对申请文件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克服驳回理由中指出的缺陷,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得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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