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包括多个方面,各国对股东知情权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上述质询权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此外,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公告权,公司应当首先向股东全面通报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重要文件。公司重要文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资料、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告知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权利。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股东交付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提交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将查阅范围扩大到董事会报告等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的其他文件,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重要财务会计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股东名册、公司股东个人资料等重要文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还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但是,《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仍然非常抽象和笼统,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的重要公司文件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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