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是在全球范围经济竞争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是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该国的经济竞争力。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州与州之间形成一种竞争,特拉华州就是在这种竞争中脱颖而出的,现在纽约的证券交易所中有1/4的公司是在特拉华州设立的。
特拉华州是美国很小的一个州,资源并不丰富,《公司法》却成了它的一个产业,为其税收、就业等带来很多好处。欧盟国家之间的资本可以自由流通,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制订得如何,会影响到该国资本的流向。比如,丹麦、德国的《公司法》比较严厉,导致许多资本外流。所以,《公司法》和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是密切相关的,制订《公司法》也要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前提下进行。
“各个国家的《公司法》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好的规则被广泛吸收,使得各国《公司法》走向趋同。这次中国《公司法》的修改也实行了‘拿来主义’,把那些实践证明已经很优秀的公司法制度毫不犹豫地吸收进来。当然,新《公司法》仍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比如工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等。
“新《公司法》实施后,投资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规则明晰,大大节省了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重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运作更加公平,这对一些上市公司会有较大的影响,因为上市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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