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及催收非法债务的相关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首要任务便是判定双方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三条规定,若借款合同因存在如下某种情形而产生,那么人民法院应以裁定形式确认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例如,若出借方没有获得法定放贷资质,或是出于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广泛提供贷款,亦或是借款方在借款前已经知晓或者应当预料到自己的借款将会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出借方依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话,以上变化形态下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应当被视作无效处理。
在诉讼过程之中,法院将会仔细审阅借款合同的各项细则,包括出借人的放贷资格审查,对于款项用途以及借款目的所做出的详细说明,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又或者与公共道德规范相冲突的情形。
假如合同被法庭判定为无效,那后来的所有催收行动自然也将因合同的无效而随之失效,借款人有权选择不履行欠款偿还责任,或者仅需偿付原始借款本金部分,无需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涉及催收非法债务的案件审理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最终明确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决定借款人是否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欠款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全文7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