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已达六十五周岁之不幸之人,由于遭遇车祸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获得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为医疗费用的支付,其次是误工费的给予,接着是涉及到护理工作的护理费及交通费的承担,接下来是旅店住宿费的覆现,还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分配,同时还需计算鉴定费用的支出,以及庆幸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认,此外,针对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也是不容忽视之处。
最后,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应该得到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慰籍。
然而,对于可要求赔偿的各项具体内容,需依据实际情形作出详尽的判断:
受害人若因伤致残,则其因日常生活所需增长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为受伤而失去劳动能力所带来的经济收入损失,其中包含了残疾赔偿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为恢复生理机能而开始的康复护理经费,持续治疗发生的必要在此项治疗过程中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这些皆是赔偿义务人必须予以赔偿的内容。
再如,当受害者不幸去世时,除了我们在进行抢救救治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必须赔偿的相关费用之外,他们还应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受害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负责赔偿。
此外,若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及其家人了解肇事者应赔偿的具体项目之后,他们可能会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以处理相关赔偿事宜。
然而,若协商未果,受害者及其家人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对自己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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