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时效有哪些具体规定
票据权利的时效,依据票据权利的类型而定,例如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前手追索权期限是6个月,对前手再追索权是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步骤有哪些
1、保全追索权
汇票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丧失追索权,所以说!票据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尤为重要。
2、通知拒绝事由
一般说来,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这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同时,通知拒绝事由也有期限设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务人自动偿还
意思就是说,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该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交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
6、受领和交会汇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n(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n(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n(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n(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n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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