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市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如何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第二款: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第二条第二款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一章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二章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二、赣州市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的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5、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了解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递交注册申请。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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