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特定的租赁物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需要多少注册资本
融资租赁需要的注册资本如下: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对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条件要求比一般公司严格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比其他企业要高。申请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要求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三年管理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且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3、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6、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7、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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