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最初被称为超生罚款,在20世纪90年代被称为计划外生育费,直到2001年它才被称为社会抚养费。事实上,它指的是调整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生活环境,并适当地补偿政府投入社会公用事业的资金,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就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收费,在某种程度上是补偿和强制性的。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修订了在该市引入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办法。在超生孩子应支付的社会抚养费中,不符合北京生育要求的,每增加一名子女,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妇将会按照社会抚养费一至三倍的基础进行征收。
自“全面”二胎政策正式启动以来,全国许多省份及时修订了计划生育条例。20多个省份明确规定了当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该是在中国生育子女中而不符合相关规定并超生的人。这里提到的超计划生育是指违反本省市法律法规的人,对于符合规定,选择生育第二胎的公民,是不会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但是,如果在我国全面二胎放开之前,违法生下二胎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应该保持原始处理决定;如果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到位,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定义更具体的方法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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