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恶意转让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时间:2023-04-26 17:50:27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拒执罪。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同时满足了构成本罪的三个客观要件:

一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转移财物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应属于有能力执行。却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妻子所有,却对即承担的债务却只字未提,这种有悖常理的离婚,难以排除恶意串通的嫌疑。

二是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躲藏、逃避法院执行,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十分明显。

三是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明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仍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妻子,严重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造成了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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