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提供的条件有哪些
在展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需要获得建筑工程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
其次,对于必须依据法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成功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需进行拆迁工作的,其拆迁进展务必符合施工进度的要求;另外,需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人选;
最后,除了充足的资金安排以及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外,还应具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的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其指定的分包商拥有否定的权力。
具体而言,在总包附约中,如果未明确禁止分包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认证的,那么总承包商向分包方转移的工程应仅限于总承包工程项目中非主题结构的部分工程;
此外,要求分包方具备与其工程相匹配的资质,且分包方不能将其所承包的任何一部分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因此,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他们对于选定的分包商享有否定的权力也是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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