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鉴定机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过程中,若被鉴定者被判定需接受影像资料复检,那么其必须予以配合。
此项规定主要依据于被鉴定者的康复状况,若是专家鉴定人员认为现有记录之影像资料已足以体现骨折部位的治愈进程,则无需安排进一步的医学复检;
然而,如经过评估之后发现上述资料尚无法完整展示恢复状况,则尚需进行必要的医学复查。
此外,医学复检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在鉴定程序中向肇事方提出索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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