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2、企业董事会决议;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4、营业执照正、副本;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名称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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