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着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行为和危害行为一样,都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含举动,也包含静止。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是人的意识和意志。坚持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可以防止出现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
医疗事故罪的危害行为有哪些?
无行为即无犯罪,要构成犯罪首先要有行为。就医疗事故罪来说,危害行为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中。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行为所致之事故成立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因此,就诊人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即成为判断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前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具备医务资格之人员的医疗行为才可能是合法的诊疗护理行为。其次,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并非都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在我国,医务人员大多是在各种医疗机构内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医疗行为,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受制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我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要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就医疗事故而言,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积极实施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应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以至于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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