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遵守哪些要求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六种。具体如下: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处罚相当。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处罚主体要给予被处罚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同时处罚要公开,无论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
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削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
5.保障权利原则,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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