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运行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4-01-05 14:25:24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遵循安全、优质、经济原则,保证连续、稳定供电。电力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责任制度。燃料供应、运输企业需按规定供应燃料。电网运行需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禁止非法干预。国家鼓励电力企业与电网并网运行,需符合标准。并网双方应签订协议,如未达成一致,由电力管理部门决定。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的安全、优质、经济原则至关重要。为保证连续稳定的电网运行,电力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同时,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按规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电网运行应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的行为均不允许。国家鼓励电力企业与电网并网运行,但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如无法达成一致,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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