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加了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与完善及促进经济的发展。
旧的《公司法》,从公司社团性出发,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5人以上。原则上是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但又例外的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因国有独资公司惟一的股东是国家,故国有独资公司当然是一人公司,但其设立的主体也严格限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而外国投资者则可依据《外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投资者为规避禁止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而寻找名义上的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发生。因此,针对社会的发展及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新的《公司法》在修订时,顺应了实际需求,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
新的《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一人公司。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因而其没有股东会,由其惟一的股东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因此,它的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都可以更加灵活。如果一人公司运营情况良好,将会极大的推动公司的发展。
相对于新《公司法》中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由设立一人公司的规定相比,一人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则更多。因为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典型的公司形式,因此需要对其加以控制。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其所设公司之间容易出现财产、人格等方面的混同,从而会使股东容易利用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允许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后,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则是如何使其趋利避害。故新的《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大多为强制性规定:
1、从主体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而非法人企业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
2、从注册资本上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并且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
3、对于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该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要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要求一人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对于该制度,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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