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拿回的扣子归类为商业犯罪?
时间:2023-09-03 14:50:13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取回扣是否属于商业犯罪,需要判断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权之便收取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算商业犯罪。

收取回扣是否属于商业犯罪,需要判断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包括利用职权之便收取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算商业犯罪。

收 取 回 扣 是 否 属 于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罪 ?

收取回扣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参考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收取回扣可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具体情况要根据回扣的来源和数额等因素来判断。如果回扣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得的,且回扣的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如果回扣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得的,或者回扣的数额较小,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收取回扣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回扣的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收取回扣的行为需要判断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要根据回扣的来源和数额等因素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回扣的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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