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北京一位年仅26岁的女青年,在结婚才十个月内被丈夫屡次殴打,母亲八次报警均被警察以两人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拒绝出警,最终被开着宝马车的丈夫王某活活打死,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仅以虐待罪判处六年半有期徒刑。这起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是2009年10月以来广受媒体关注的重大新闻事件。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依法判决有三点疑问:
1、若被害人董珊珊不是被告人的妻子,而是邻居家女孩,是否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宣告无罪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自由仍受到刑法保护,被害人遭丈夫暴行后逃回家又多次被丈夫强行劫走,并关闭在狭小空间里,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夺的状态,被告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能否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若被告人采取向被害人饮食里每天添加一定量对人体有害的微量元素,日积月累最终达到致死量的,是否因为具备长期性、经常性、一贯性因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虐待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的法律界限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此外还专门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设立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的虐待罪,立法本意是旨在对家庭中弱势群体进行特殊的保护,还是为了对施虐者从宽处罚?若是后者,结婚证就成了一纸护身符。
我国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与国外相比较)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国外刑法关于虐待致死伤规定的法定刑并不轻于故意重伤和伤害致死的法定刑,通常都能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持平。
以上事实这大致可以说明两点:
1、一是刑法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行规定虐待罪之类的罪名是为了加重对家庭内虐待行为的处罚;
2、二是针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故意与一般的伤害故意完全可以兼容。
我国刑法第232、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并没有表明,只有一次性造成死亡、伤害结果的,方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若是分多次实施,渐进性地导致死亡、伤害结果的,就不再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罪名,其实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不给饭吃、不给治疗等肉体虐待和辱骂、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
因此,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虽然虐待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但并非具有这种特点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其实是一种竞合关系,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但若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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